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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皖司通〔2008〕61号 发文日期:2008-07-10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民政局,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省司法厅          省民政厅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 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命名表彰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调动农村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整体水平,加大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力度,推进法治安徽建设,根据省委“皖发〔2006〕9号”和“皖发〔2006〕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动态管理是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考核村级领导班子业绩、干部奖惩、选拔任用和创建工作晋档升级的重要依据,是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法治建设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三条  对安徽省内受国家、省命名表彰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动态管理,就是对“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和创建效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推荐、晋升、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对已命名表彰的“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采取有效期管理、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相结合的动态监管办法。
    第六条 对“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实施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以奖牌所载时间为准。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联合其主管部门对其复核,对符合标准的继续享有“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
    第七条 安徽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司法行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组织做好“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动态管理工作。
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日常动态管理工作,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民政、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考核。
    第八条 “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动态管理工作,实行市级日常考查与省级组织抽查、普查相结合,有关职能部门考核与多层面征询意见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评复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作为重点跟踪和三年复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民政、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征询本级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相关意见,并根据所反映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存在问题,进行重点调研、检查和跟踪整改,对经复核具有本办法规定撤销命名条件之一的受命名单位,按照相应程序报请命名表彰机关撤销其该项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其该项荣誉称号:
    (一)未严格落实司法部、民政部“民主法治示范村”和“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标准(试行)要求,对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的;
    (二)村民自治工作存在明显问题,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三)村两委班子不团结,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被“一票否决”的;
    (六)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严重、封建迷信活动突出,整改不力或整改无效的;
    (七)与“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相关工作情况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的;
    (八)群众反映大、社会影响坏或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
    (九)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二条  村由于区划调整被合并或撤销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命名表彰机关注销其相应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撤销、注销受命名表彰单位相应荣誉称号的,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专题报告,专门提请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主管部门予以核准;
    (二)在实施三年一度的考评复核过程中,发现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市级主管部门作出报告,专门提请本级“民主法治示范村”主管部门予以核准;
    (三)经省和市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或其领导成员核准的名单,应当及时报省主管部门并由其上报司法部、民政部备案;
    (四)本省辖区内被省级以上命名的“民主法治示范村”需要撤销、注销相应荣誉称号的,由下级主管部门报本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民政、司法部门,经同意后,逐级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情形,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或指定办理的,下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程序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动态管理处罚措施分为:限期整改、降级和撤销荣誉。
    第十六条  受到动态管理处罚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在整改期限内,不准申报上一级示范村;被降级的,两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示范村;被撤销示范村荣誉的,要经二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方可以重新申报。被撤销荣誉的,牌匾由市依法治市办负责收回上报原授牌机关。   
    第十七条  在“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对于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群众反响特别满意的,社会特别认可的村,各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破格晋升上一级“民主法治示范村”。
    第十八条  “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主管部门应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有效期内的“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和主管部门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民主法治示范村”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年度审核采取所在市自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核查的办法进行。自查结果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和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第二十一条  各市对自查、核查和群众举报的问题,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促其迅速改正。对问题整改不力和失信行为情节严重者,主管部门经过核实,报请有关领导机关批准,撤消“安徽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民政、司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六月三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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